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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发布的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引入了最高法“解释”中已经明确了,业主在收房“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商品房拿房前提前10日内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或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并规定购房者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不符合约定情况的,可拒绝收楼,逾期交付由开发商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法律上从2015年已经明确业主先验房再签字收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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